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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15]泸州市民买房买车位 一定要细看公示合

时间:2020-01-2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分类:泸州花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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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投诉中,存在前期约定不买房可退的“团购费、会费”等不予退还、商家承诺带人买房成功可获一定金额返点或折扣未兑现、隐瞒购买的房屋支持公积金贷款、先缴纳定金再出具合同和协议等情况。

  3月12日,江阳区消委会召集辖区内19家房地产商召开行业行政指导会。据了解,2018年1月1日至今,江阳区通过12315投诉热线接到多件房地产行业投诉。其中,合同类投诉82件,质量类投诉15件,广告类投诉4件、其他问题51件。此外,各辖区现场投诉量不断加大,仅以蓝田所为例,2018年至今,就接到消费者关于房地产行业投诉147件,其中合同问题最为突出,共114件,占投诉总量的70%以上。

  据了解,在投诉中,存在前期约定不买房可退的“团购费、会费”等不予退还、商家承诺带人买房成功可获一定金额返点或折扣未兑现、隐瞒购买的房屋支持公积金贷款、先缴纳定金再出具合同和协议等情况。

  2019年2月27日,消费者李女士通过12315反映,2月19日,她在江阳区某楼盘现场刷卡缴纳现金4.5万元,缴款之后,该楼盘才把《车位定购书》和《商品房定购书》拿出来,请她签字。

  在缴付款后,李女士发现已经刷卡的4.5万元,有5000元被一家外地公司收走,款项类型显示为“入会费”,且之前双方协商一致的7.8万元的车位价格,在开发商提供的《车位定购书》上显示是9.8万元。

  该开发商在未和消费者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的《商品房定购书》上,有多条规则可让开发商消费者定金,收回房屋的情形,对消费者却了这样一句话:“乙方已阅读并理解、同意甲方在某销售中心公示的各项文件、证书、重要提示、不利因素公示、《物业服务》相关文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各项附件样板条款,并同意完全按该样本条款签署上述各合同,不再变更、增加或减少任何条款”。一份协议把后续所有协议和合同死了,把消费者所有变更、增加、减少合同条款的了。

  消费者反映的5000元入会费,是外地一家营销策划公司收取,开具的收据抬头是开发商的名字,加盖的财务章却是外地这家营销策划公司的财务章,收取的款项类型显示为“入会费”,这是个什么“会”?所有的合同协议必须建立在双方真实意图表达和公平的基础上,但这份双方已经签字的《车位定购书》上大写的金额仍是7.8万元,而小写金额却改为了9.8万元。据了解,此投诉还在进一步核查之中。

  很多销售人员在销售时会要求消费者缴纳一定费用,向消费者不买可退费,最后消费者只收到开发商以“团购费”“会费”“认购金”等字眼出具的收据,双方没有任何书面协议或合同。消费者在查收收据时,一定要查看收据内容。

  此外,有的开发商在推荐房屋时并没有给客户提前说明样板房与实际房屋有出入,客户付定金再签订购房合同,在合同上才得知所够房型与宣传不符,退款无门。尽管实际购买房屋可能因不同楼层楼号等与样板房有出入,销售人员也应在消费者选定特定房屋后告知所有重大事项。《民法》第四十、《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都明确了,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在相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相关工作职责范围内,代表的是单位行为,购房消费者接触的楼盘销售人员应该提前这一点,不,购房消费者相当于不知情,属于重大事项未告知。

  精装修房屋质量与宣传不符,给消费者造成巨大心理落差。消费者一定要记下材料型号、质地等信息并拍照,方便接房后验收。

  开发商要求与购房者签定《房屋定购书》或《房屋认购协议》等,任何楼盘都应进行公示,在买房买车位时一定要细看公示合同。

(责任编辑:admin)